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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碰到個狀況,4/11()下午兩點多小弟至豐原郵局總局提款,行員告知小弟帳戶已列為警示帳戶,並告知小弟是由雲林縣警局斗六分局溝壩派出所報案,台灣中小企銀桃園分行業務管理部所通知警示
誇張的是案發時間在
4/8下午,至今都沒有人主動通知小弟,直到我去提款才得知此事。
 


小弟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請求協助之後,經調閱卷宗發現小弟似乎姓名及身分證遭人冒名在台灣中小企桃園分行開戶
進行詐騙(小弟本人並未有該行之帳號),有受害人報案,致使小弟名下所有帳戶均遭警示凍結。


目前松安派出所已製作完筆錄,但聽說要等法院判決結束之後證實小弟是遭冒名開戶後才可以解除警示。
但時間要拖上許久,加上我們這種小市民,沒頭沒臉的,案件可以走的多快?

4/13(一)一早打給台灣中小企銀桃園分行,想請他們協助,得到的卻是要等警方行文才會提供給警方資料。
挖咧!依據「
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銀行於必要時並"應"提供協助!是"應"不是"得"喔!現在是裝死就對了!況且第十二、十三條規定相關受理客戶開戶應嚴加審查的部分,遭到冒名開戶,難道不是你們的業務疏失嗎?已經去金管會投訴此事,也請律師發函給該銀行,事情告一段落後準備還要準備控告它們,真是氣死我了

還有雲林的那間派出所接電話員警,一付我就是人頭戶、詐欺犯的樣子,只要我去做筆錄而不做任何說明。
拜託!遭冒名開戶也是種可能,什麼時候你們變成法院,可以判我是人頭戶?莫名其妙變嫌疑犯,你不慌張?
名義上我是嫌疑犯,實質上我也是受害人,不求你知道,只要你考量這層可能性而已,很難嗎?
稱做人民的褓母,難道一點同理心都沒有嗎?如果今天報案在澎湖,那教人家怎麼辦

網路上搜尋,其實很多人和我一樣的情形,也都是空耗在這樣轉來轉去的流程上,請問人家是都不用生活了嗎?
92年金管會以函令的方式辦理"警示帳戶"相關事宜,當時已被法院判決違法,且有違憲法第23條。
現在以立法的方式讓這種機制合法,說是必要之惡,不得已的手段。
沒錯!要說必要之惡我認同,但是否也要擬定好各項配套措施?有專責單位負責警示、解除警示呢?
你們一下子就可以警示,我受害要解除卻這般折騰人,大官們,換做是你們做何感想?
還苦民所苦,別笑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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